北京子公司注銷,員工同意安置方案后又反悔,要求經濟補償15萬趙律侃法發布時間: 09-1820:21律師,生活領域愛好者索引:公司注銷解散時,員工同意安置方案另行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主動提起辭職,主張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尹齊是一名機械工程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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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1-23 熱度:
趙律侃法
索引:公司注銷解散時,員工同意安置方案另行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主動提起辭職,主張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尹齊是一名機械工程師,2006年10月12日與湖岸電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后因湖岸電機公司業務發展需要以及個人家庭原因,尹齊與湖岸電機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湖電公司簽訂了自2013年4月23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于歷史背景的復雜性,北京湖電公司實際自2008年8月起即開始為尹齊繳納社保,直至2020年3月。
2020年2月10日,北京湖電公司成立清算組,并于2月25日發布告知函:告知北京湖電公司決定清算注銷,并稱全體職工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將在清算方案中核算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2020年3月18日,北京湖電公司召開員工安置微信視頻會議,本次會議尹齊作為北京湖電公司員工參會,對于自己的安置方案,尹齊選擇于2020年4月至湖岸電機公司工作,工作地點為湘潭市。
2020年10月12日,北京湖電公司注銷。
湖岸電機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的工資標準向尹齊支付了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的工資。2020年10月12日,尹齊以個人及家庭原因不適合在湘潭市工作為由,向湖岸電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與湖岸電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尹齊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湖岸電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駁回尹齊的仲裁請求。尹齊不服仲裁結果,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1法院審理
尹齊向法院主張北京湖電公司因注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因湖岸電機公司為北京湖電公司的***股東,現北京湖電公司已經注銷,因此要求湖岸電機公司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
湖岸電機公司則答辯稱,雖然北京湖電公司已經注銷,但是在進行員工安置時,尹齊自愿選擇回母公司工作,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工作地點及工資待遇。后來尹齊主動提出辭職,湖岸電機公司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考慮到北京湖電公司注銷解散之前已經召開員工安置會議,尹齊根據安置方案選擇在北京湖電公司注銷之前選擇至湖岸電機公司工作,后湖岸電機公司一直為尹齊發放工資。
根據庭審調查了解的前述事實,可以認定尹齊、北京湖電公司及湖岸電機公司就湖岸電機公司承接北京湖電公司與尹齊之間勞動關系已經達成一致。
綜上,尹齊以北京湖電公司解散為由要求湖岸電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尹齊的訴訟請求。
02趙律的日記
本案中,北京湖電公司和湖岸電機公司在注銷解散的程序上做的規范嚴謹,對于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也充分征求了每個員工的意見,并尊重個人的選擇。
對于選擇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選擇由母公司承接勞動關系的員工,也及時安排對接了相應勞動關系轉移事項,并及時向這部分員工發放薪資。這些操作值得其他用人單位借鑒和學習。
相反,對于尹齊來說,需要吸取教訓的是要慎重的作決定,一旦自己作出了決定,就應該坦然地面對和承擔對應的后果。
不能一開始在其他同事面臨再擇業的危機時,自己已經相對穩定的過渡,不用擔心失業給生活造成沖擊;又在塵埃落定后,想著拿一筆錢另則良木。
更重要的是,要知法,勞動合同法雖然有著傾向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但也側重保護穩定的勞動關系,像尹齊這樣操作,不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也不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做法,更難以牽強地認定其在合理主張權利,被駁回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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