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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捷股份(00281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注銷部分股票期權、***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成就、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號嘉地中心 23-25層 郵編: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電話/Tel: (+86)(21)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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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捷股份(00281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注銷部分股票期權、***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成就、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

    發布時間:2023-06-27 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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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電話/Tel: (+86)(21) 5234 1668 傳真/Fax: (+86)(21) 5243 3320 網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錄
    釋 義 .............................................................................................................................................. 2
    ***節 引言 .................................................................................................................................. 4
    第二節 正文 .................................................................................................................................. 6
    一、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準與授權 ............... 6 二、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具體情況 ................. 10 三、結論意見 ................................................................................................................................ 15
    第三節 簽署頁 ............................................................................................................................ 17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恩捷股份、公司、上 市公司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創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創新股份”)(股票代 碼:002812)《激勵計劃》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實施考核辦法》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本次激勵計劃、本激 勵計劃、本計劃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 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和價格,授予激勵 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該等股票設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勵對象指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 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 及業務骨干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 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 間的時間段行權指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購買標的股票的 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易日行權價格指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票的價格行權條件指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行使股票期權所必 需滿足的條件限售期指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轉讓、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的期間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后,激勵對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間解除限售條件指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滿足的條件授予價格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指《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管理辦法》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自律監管指南第1 號》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 —業務辦理》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結算公司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所指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本所律師指本所為本次激勵計劃指派的經辦律師元指如無特別說明,指人民幣元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注銷部分股票期權、***
    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成就、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
    之法律意見書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依據與恩捷股份簽署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委托協議》,擔任恩捷股份本次激勵計劃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律師就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以下簡稱“本次調整”)、注銷部分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本次注銷”)、***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成就(以下簡稱“本次行權”)、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簡稱“本次回購”)及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以下簡稱“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相關事項,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自律監管指南 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節 引言
    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并聲明如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本法律意見書依據我國現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為、有關事實發生或存在時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師對該等規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同上報或公開披露,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保證:其已經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

    (五)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證明文件、證言或文件的復印件出具法律意見。

    (六)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激勵計劃依法發表法律意見,不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價值、考核標準等問題的合理性以及會計、財務、審計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本所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財務數據或結論的引述,不應視為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本所并不具備核查和評價該等數據和結論的適當資格。

    (七)本所律師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書作任何解釋或說明。

    (八)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實施本次激勵計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第二節 正文
    一、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準與授權
    (一)本次調整的批準與授權
    1.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開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鑒于公司 2021年度權益分派已實施完畢,董事會同意公司根據《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本次股權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相應調整,本次行權價格由 265.36元/份調整為 265.06元/份。同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調整。

    3. 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監事會認為,本次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該事項。

    (二)本次注銷的批準與授權
    1.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開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同意注銷本次激勵計劃部分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獲準行權的股票期權共計 123,477份。同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銷。

    3.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注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監事會認為,本次注銷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該事項。

    (三)本次行權的批準與授權
    1.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開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根據《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激勵計劃***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辦理股票期權***個行權期行權事宜,符合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 794名,本次可行權數量為584,593份。同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行權。

    3.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股票期權***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滿足,相關業績指標及考核結果均真實、有效,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等情況;相關主體不存在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不得行權的情形,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已成就。本次行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回購的批準與授權
    1.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開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根據《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同意回購注銷本次激勵計劃 68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計 88,630股。同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購。

    3.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監事會認為,本次回購注銷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該事項。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批準與授權
    1.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開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公司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議案》,根據《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條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 765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數量為 598,537股。同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3.2023年 6月 2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議案》。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條件已滿足,相關業績指標及考核結果均真實、有效,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等情況;相關主體不存在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勵計劃》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項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事項、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合《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具體情況 (一)本次調整的具體情況
    公司于 2022年 5月 5日召開 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 2021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并于 2022年 5月 1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司同意以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 1,585,437股后的總股本 890,823,196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 10股派 3.030904元人民幣現金(含稅)。

    根據公司《激勵計劃》“第五章 股權激勵計劃具體內容”“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的相關規定,若在激勵對象行權前有派息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0
    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為正數。

    根據公司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行權價格=265.36元/份-0.3030904元/份=265.06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注銷的具體情況
    根據《激勵計劃》“第六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的有關規定,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裁員、勞動合同期滿而離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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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權條件是否滿足行權條件的說明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 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近 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 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發生相關任一情形,滿足該 行權條件。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 (3)***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 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激勵對象未發生相關任一情形,滿 足該行權條件。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以2021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年營業收入不低于基數的150%。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大華審 字[2023]000299號),公司 2022年 營業收入為 12,590,925,529.68元。 以 2021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年 營業收入為基數的 157.73%,滿足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4、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按照《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公司內部發布的對各類激勵 對象的考核辦法,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對激勵對象分年度進行考 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行權的比例,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 行權額度=個人層面行權比例×個人當年計劃行權額度。 激勵對象的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 A、B、C、D、E五個檔次,考 核評價表適用于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行權的比 評價標準 A B C D E 標準系數 100% 90% 80% 75% 0%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授予股票期權的 877名 激勵對象中,82名激勵對象因個人 原因辭職,1名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 務身故;787名激勵對象***個行權 期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 A,4名激 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 B,2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 結果為 C,1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 核評價結果為 D,無激勵對象個人 績效考核評價為結果 E。 評價標準ABCDE 標準系數100%90%80%75%0%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評級為 A、B、C、D,則上一年 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標”,激勵對象可按照本激勵計劃規 定的比例行權,當期未行權部分由公司注銷;若激勵對象上一年 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 E,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不 達標”,公司將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行權 額度,由公司注銷。 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23]000299號)、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公司 2022年度業績指標及考核結果均符合***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個人業績考核滿足本次激勵計劃***個行權期績效考核條件。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行權條件已成就,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四)本次回購的具體情況
    1. 本次回購注銷的原因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826名激勵對象中,60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辭職,1名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身故,4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 B,2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 C,1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 D,公司將對前述人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購注銷。

    2. 本次回購注銷的數量
    公司本次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勵對象 68名,合計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 88,630股。

    3. 本次回購注銷的價格及資金來源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說明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 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 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近 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 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發生相關任一情形,滿足該 解除限售條件。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 (3)***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 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激勵對象未發生相關任一情形,滿 足該解除限售條件。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以 2021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年營業收入不低于基數的 150%。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大華審 字[2023]000299號),公司 2022年 營業收入為 12,590,925,529.68元。 以 2021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年 營業收入為基數的 157.73%,滿足公 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4、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按照《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公司內部發布的對各 類激勵對象的考核辦法,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對激勵對象分年 度進行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勵 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 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 激勵對象的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A、B、C、D、E五個檔次, 考核評價表適用于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解 除限售的比例。 公司 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826名 激勵對象中,60名激勵對象因個人 原因辭職,1名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 務身故;758名激勵對象***個解除 限售期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 A,4名 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 B,2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評價 結果為 C,1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 核評價結果為 D,無激勵對象個人 績效考核評價為結果 E。評價標準ABCDE 標準系數100%90%80%75%0% 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評級為 A、B、C、D,則 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達標”,激勵對象可按照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比例解除限售,當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 E,則上一年 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不達標”,公司將按照本激勵計 劃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解除限售額度,由公司回購 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已屆滿,解除限售條件已成就,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相關事項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回購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激勵計劃***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已滿足,公司實施本次行權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已屆滿,解除限售條件已成就,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調整、本次注銷、本次行權、本次回購及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辦理相關手續。

    (以下無正文)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第三節 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注銷部分股票期權、***個行權期行權條件成就、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之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本法律意見書于 2023年 6月 25日出具,正本三份,無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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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人: 經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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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
    陳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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